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以介绍对象给彭月珍儿子为由,骗取了彭月珍的信任,并让彭月珍带其到家中看家底。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彭月珍房间休息,后趁彭月珍去田里喷农药、家中无人时,盗窃了彭月珍放在房间床头处的现金115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钱袋(照片);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吴桂兰的证人证言;4.彭月珍的被害人陈述;5.许某某的被告人供述与和辩解;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7.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健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