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许广祥,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寿县**镇**街道**选区**组**号,住寿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广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许广祥来到寿县**镇**KTV后门停车场,将黄某某的一辆奔驰车后挡风玻璃砸碎(该后挡风玻璃维修价格为16700元),盗取车内GUCCI牌手包一个(价格为15100元)、LV牌手包一个(价格为4000元)、LV牌钱包一个(价格为8700元)、奔驰轿车钥匙一把(价格为4790元)、宝马轿车钥匙一把(价格为3142元)、巴宝莉牌手包一个、卡地亚牌戒指一个、阿迪达斯牌羽绒服一件、现金4万元等物品。
2.2019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许广祥来到寿县**镇**街北段**路口处,将李某某的轿车车玻璃砸碎,盗取车内五年口子窖白酒二箱(价格为680元)、宣酒二箱、文王贡白酒两箱、莫斯利安酸奶两箱、软中华香烟一条(价格为650元)、硬中华香烟三条(每条价格为450元)。
3.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许广祥来到寿县**镇**后巷,将祝某某的轿车的玻璃砸碎,盗取车内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舒城小兰花茶叶四盒、古井贡白酒一箱、飞天茅台白酒一箱、水晶装饰工艺品一个、巴拉巴拉牌男童衣服两套、印泥一盒。
4.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许广祥来到寿县**镇**商城院内将杨某某的轿车玻璃砸碎,盗取内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冲锋衣两件和现金100元。
5.2011年1月29日凌晨左右,被告人许广祥来到寿县**镇**停车场将陈某某的轿车玻璃砸碎,盗取车内茅台白酒两瓶、口子窖白酒一箱、酷派手机一部、甲鱼两只、金龙鱼油两箱、背包一个、手提包一个等物品。
6.2011年1月29日凌晨左右,被告人许广祥来到寿县**镇**停车场将宋某某的轿车玻璃砸碎,盗取车内雅阁黑色西服一套、挎包一个、摩托罗拉E8手机一部及车钥匙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说明、发还清单、寿价认定(2020)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祝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宋某某陈述。
3.被告人许广祥的供述与辩解。
4.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贵州茅台酒股份公司的评估意见。
5.搜车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广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许广祥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移送卷宗肆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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