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门**号。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镇**城*号楼*号家中与妻子张某某发生争执,后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眼部挫伤为轻微伤。
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7.视频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张坤淑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国强,天津市正律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03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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