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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1021979********,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中国**银行****市区支行员工,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住**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同年3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秦皇岛路与郑州路路口东侧处时,发现交警在该路口处执勤,因害怕被民警查获欲躲避逃匿,在执勤民警驾车靠近其车辆准备对其盘查时,被告人许某某突然倒车并撞坏警车,并继续沿秦皇岛路由东向西行驶,无视在路口执勤民警的停车示意,加速通过秦皇岛路与郑州路路口致使一名执勤民警手指受伤。被告人许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裕升国际花园小区东门处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巡逻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相关涉案车辆登记信息、驾驶人信息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交通警察现场检查笔录;6.执法记录仪制作的现场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和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刑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被告人许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建议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强 李成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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