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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段,停车在路边睡觉后摔倒在地,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302.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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