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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于2020年7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粤******号小轿车搭乘其妻袁某某等人,沿S355线从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向水口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黄沙二桥时,因对一台白色小轿车超车别车行为不满,驾车快速追赶并超越前方车辆,行至**镇路段后,许某某停车,持一把锯片磨成的长片刀拦停两台车辆进行质问。第二台湘******号白色小轿车驾驶人左名少见前面有人持刀拦路,就倒车想从旁边绕过去离开,此时许某某妻子袁晓霞走向路中,许某某见状持刀追上前,左名少见状倒车数十米后停车,许某某持刀追至车边要左名少下车,并用片刀敲砍轿车左前方车身等处,左名少电话报警后趁机向前行驶离开,许某某驾车追赶并超越左名少的车。20时30分许,许某某追至**镇美的家电店门前路段将左名少的车别停,并围住他的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许某某抓获并对许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9毫克/100毫升,经依法抽取许某某的体内血液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10.36毫克/100毫升。次日,许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3.被害人的陈述:左名少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2020]醇鉴字第575号;江价认定[2020]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拦截、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二)项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光忠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1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贰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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