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芳草湖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晚,被告人许某某受邀在芳草湖总场“**”吃饭饮酒,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中休息,驾车行驶至迎宾东街与振兴路交叉路口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酒精检测报告等书证;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磊乐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于芳草湖农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