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某某,住望某某**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3时30分许,望某某交警大队接到卫星派出所龚某某电话称:在**镇派出所处理一起案件中,发现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请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依法检验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经黑龙江省骏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该送检的许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2.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许某甲、任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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