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11979********,高中文化程度,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路**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楼。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1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凌晨3时38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7****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路**公交站台路段时,该车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的黄某某驾驶的粤B8****号车车身左侧发生刮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许某某未停车而是驾驶车辆继续向前行驶。黄某某则驾车追赶。在行驶至**路**路交叉路口时,许某某驾驶的粤B7****号牌汽车再次刮碰到黄某某驾驶的粤B8****号车,许某某在路口稍微停顿了几秒钟之后,驾驶粤B7N****号牌汽车再次逃离事故现场,在行驶至**路**路路口路段时被黄某某的粤B8****号车截停。双方下车后协商不成,黄某某遂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对被告人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14mg/100ml。
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情况说明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暂住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楼,联系电话1371387****。保证人刘某某,联系电话1360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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