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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70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0时23分,被告人许某某醉酒(经鉴定,许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37.63mg/100mL)驾驶鄂CH****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寮步镇兴山路与金兴路路口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许某旗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秀敏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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