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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1〕Z64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从福建省漳州市出发,自漳浦古雷港收费站沿沈海高速公路行驶至沈海高速厦门收费站出口后,又行驶至沈海高速同安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气测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车辆进出高速公路记录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金连

检察官助理:王弘毅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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