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大连市普兰店区人,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辽B****W号丰田牌吉普车车沿滨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该线293km+407m处,与由南向北横过道黄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黄某某及自行车乘车人白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许某某弃车逃逸,躲藏在事故现场附近。
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白某某系大失血死亡。经大连众森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碰撞时辽B****W号小型客车的行驶速度约为116km/h。碰撞时,自行车驾驶人是处于骑行状态,驾驶人为黄某某,乘员为白某某。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在公安机关勘察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主动回到事故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同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支付赔偿人民币104万元,并取得二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人口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本、证明、调查笔录、收条、谅解书及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尿样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通知记录、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费某某、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检验书、血中乙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速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肇事后弃车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卢昌昆
代理检察员: 张洪亮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14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及大连市普兰店区司法局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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