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3********,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南开区**物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室,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10时56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津M****7思域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金旺佳园小区口无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青区外环线53.6公里处向东右转时,因未注意同向行驶车辆,与人力自行车驾驶员被害人薛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薛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薛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薛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现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许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宇
检察官助理:王晓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及二页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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