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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谢某等4人涉嫌开设赌场案)_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41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郁某某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郁某某****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郁某某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郁某某**镇**居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梅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919**********,汉族,郁某某人,高中文化,农民,住郁某某**镇**居委**坊**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3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郁某某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郁某某**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谢某、梅某某、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至同年6月2日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谢某、梅某某、黎某某伙同刘△华、黎△明、陈△忠、黄△清(四人在逃)先后合伙在郁某某**镇**村委**村、**村,**村委**村等地开设赌场,每天组织20多名村民通过扑克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 2020年6月2日下午,郁某某公安机关在**镇**村委**村一老屋正在开设的赌场内当初抓获被告人梅某某、黎某某以及参赌人员共17人,现场缴获赌资27907元和抽水渔利所得2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辨认、扣押、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谢某、梅某某、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水渔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梅某某、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谢某自动投案但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伟杰

检察官助理:卢忠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谢某、梅某某、黎某某现羁押于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材料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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