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4********,汉族,专科文化,住定远县**镇**路**号**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定远县**镇**巷**号**室。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许某某租赁厂房拆解高压包、电路板,雇佣李某乙(已判决)安装粉碎机、筛床并操作。2019年7月份许某某邀请被告人李某甲合伙拆解高压包、电路板,李某甲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与董某某(已判决)入股,合伙投资粉碎加工电路板提取重金属销售。自2019年6月至案发共加工粉粹电路板100余吨;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入股后粉碎电路板70余吨。经鉴定,现场采样的电路板废弃物为危险废物。
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案发后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境外主动联系公安民警回国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固定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工资表、记账博、搜查证、搜查记录、扣押证、扣押清单、委托处理危险废物函、过磅单、公司注册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乙、董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李某甲、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测报告、鉴别报告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银行转账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与他人合伙处置有害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与他人合伙处置有害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道华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定远县**镇**路**号**室住所监视居住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在定远县**镇**村**组**号住所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在定远县**镇**巷**号**室住所监视居住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讯问笔录3份6页;情况说明1份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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