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乡**村**屯**号,住广西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屯**号,因涉嫌犯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逮捕。农某某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4月1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14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农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接到朋友的电话,叫其前往天等县桥皮村益山小学接送越南人。随后,许某某联系其表弟农某某一同前往。2020年1月16日凌晨1时25分左右,许某某和被告人农某某分别驾驶桂F****8越野车、桂F****8五菱宏光面包车到达天等县桥皮村益山小学附近接人。许某某驾驶车辆搭载9名越南人,农某某驾驶车辆搭载16名越南人跟随一辆金杯牌面包车前往大新县硕龙镇德天瀑布景区附近,当行驶至大新县下雷镇仁益村委布榜屯路段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许某某和农某某搭载的越南人无合法出入境证件。被抓获归案后,许某某和农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农某某明知是非法入境的越南人仍然运送,运送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许某某和农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两被告人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农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红成
检察官助理:赵羿吉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农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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