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414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现住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8年4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利用闲聊APP聊天软件组建赌博群,组织陈某甲、陈某乙霞、章某某等人在赌博群内利用“闲来麻将”APP进行赌博,并按照输赢分数换算成一定比例的人民币进行输赢额结算,被告人许某某按照赌客每局输赢分在6分以上抽取5元的方式抽取头薪。被告人郭某某于2019年5月在明知许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参与许某某闲聊赌博群的管理和抽头新,二人约定被告人许某某负责白天时段,被告人郭某某负责晚上10时至次日凌晨2时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因闲聊APP被公安机关查封后,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将闲聊赌博群内赌客拉至“默然”APP赌博群内继续开设赌场。
经查,被告人许某某经营赌博群约十四个月左右,郭某某参与帮忙管理抽取头薪十个月左右,赌博群内赌客150人以上,每日参赌人员20人以上,二人共抽取头薪244520元,其中被告人许某某经手抽取头薪共计人民币178335元;被告人郭某某经手抽取头薪共计人民币66185元。
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离婚协议书、医疗证明、身份信息材料;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数据来源情况说明、证人陈某乙霞、章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闲聊平台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莉莉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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