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住广东省中山市横栏区**宸**栋**室。被告人许某某曾因非法种植大麻,于2016年5月5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三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别名罗楠,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9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房。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1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月至5月期间,先后2次向被告人罗某某贩卖大麻叶,合计70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1月12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其经营的花木场以人民币47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罗某某贩卖大麻叶50克。
(2)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其经营的花木场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罗某某贩卖大麻叶20克。
2.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与吸毒人员王某某、杨某某、卓某某等人微信联系后,通过邮寄快递包裹、当面交易等方式先后贩卖大麻叶65次,合计828.9克,收取毒资合计人民币135098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先后31次通过邮寄快递包裹向王某某贩卖大麻叶合计380克,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合计人民币60550元。
(2)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先后3次分别通过邮寄快递包裹、在杨某某居住的广州市海珠区**家园**庭门口向杨某某贩卖大麻叶合计37克,支付宝转账收取毒资合计人民币6250元。
(3)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先后5次通过邮寄快递包裹向卓某某贩卖大麻叶合计110克,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合计人民币21100元。其中,2020年6月5日,卓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提出购买大麻叶10克并微信转账毒资人民币1700元,后因卓某某担心被查放弃购买,被告人罗某某即退还毒资人民币1700元。
(4)被告人罗某某于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先后8次通过邮寄快递包裹向蔡某某贩卖大麻叶合计57克,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合计人民币8650元。
(5)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先后8次通过邮寄快递包裹向郁某某贩卖大麻叶合计50克,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合计人民币7448元。被告人罗某某另于2019年12月7日,向郁某某贩卖大麻叶并收取毒资人民币900元,郁某某收到后主动将上述大麻叶交付公安机关,经称重、鉴定,涉案大麻叶重4.9克,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6)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3月期间,先后3次通过邮寄快递包裹向陆某甲贩卖大麻叶合计30克,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合计人民币4800元。
(7)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3月期间,先后6次通过邮寄快递包裹向陆某乙贩卖大麻叶合计160克,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合计人民币27100元。
被告人许某某、罗某某分别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6月10日在中山市横栏镇、广州市珠海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公安机关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启东市公安局从顺丰快递广州分公司调取的收件、寄件信息、被告人许某某、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罗某某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从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微信数据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大麻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向多人贩卖大麻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达华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罗某某现均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