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派出所,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区**栋**单元**室,1996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因吉林省疫情风险等级上升,疾控中心压力剧增,无法进行核酸检测,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再次刑事拘留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查明:2020年4月19日16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珠江路小骆时尚针织店内,被告人许某某盗窃被害人焦某某钱包一个,包内有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一部华为手机、现金人民币1200元;后经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50元,女士钱包价值人民币20元。被告人许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焦某某损失,被害人焦某某对被告人许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许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被害人焦某某人员电子档案、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监狱狱政管理科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谅解书、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
(2)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环宇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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