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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03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同案人王某甲(已判决)召集被告人许某某与同案人张某甲、戴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决)、王某乙(未到案)一起以捞海螺的名义在连江县黄岐镇、安凯乡附近海域盗捞古瓷器。其中,被告人许某某作为潜水员参与盗捞行为,负责下水打捞古瓷器并对打捞到的古瓷器进行清洗、装箱等,共参与打捞到1840件古瓷器。2019年8月6日21时许,同案人张某甲、戴某甲等人在安凯乡奇达村公交车站路段将盗得的古瓷器共计1840件装在闽B2****货车上准备运回莆田市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古瓷器中1839件为一般文物,1件为文物标本,均为出水文物。经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查获的古文物认定价格为5428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车辆轨迹,运输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通话记录查询结果,机主信息查询结果,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办案说明,情况说明;

2.连江县发展改革局关于连价认定[2019]47号价格认定过程的说明,关于对涉案文物价值的评估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的通知,职业培训证书,聘书;

3.证人蔡某甲、杨某甲、林某甲、杨某乙、缪某甲、谢某甲的陈述;

4.同案人王某甲、张某甲、戴某甲、陈某甲、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6.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连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宋陶盆等器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文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428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敏

检察官助理:陈  思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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