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路**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6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至梅州市梅江区新中路与团结路路口时,与汤某某、郭某某驾乘的梅州A****临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交警迅速赶往现场,并当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某某、郭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汤某某损失,得到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页 无 正 文)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思媚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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