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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道**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5月1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玥,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巷**号**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1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上饶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某某、郑玥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龚某某因为和胡某丁之间存在债务纠纷多次找胡某丁要债,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龚某某和妻子杨某甲、被告人郑玥在**花园向胡某丁要债期间,与胡某丁叫来的胡某甲(绰号“猛男”)一伙人发生扭打,此事当日双方到派出所经刘某甲从中调解处理。之后被告人龚某某以从梅某某处听说胡某甲是刘某甲叫来的为由,和被告人郑玥多次到刘某甲的工作单位上饶**找刘某甲,但是刘某甲都不在,后来被告人龚某某、郑玥就通过找刘某甲领导要人、用车子堵住刘某甲工作车辆,拿了刘某甲的上岗证并复印,并配上“刘某甲雇凶伤人”等文字,张贴在**、刘某甲住处铁路新村附近等手段威逼刘某甲出来,在***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制止后仍不听劝阻,继续用车辆堵住***工作车辆,干扰影响***工作秩序,最后刘某甲通过其哥哥刘某乙找被告人龚某某谈,希望被告人龚某某不要到其单位闹事影响其工作,被告人龚某某、郑玥以刘某甲叫人帮胡某丁殴打他们为由向其索要五万元,迫于无奈,2019年8月29日,刘某甲支付给被告人龚某某、郑玥五万元平息此事,郑玥分得其中两万元。

2014年8月,被告人龚某某因与胡某丁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分别于2014年8月9日、8月15日、8月16日等时间里,多次组织其亲属到胡某丁经营的正在正常营业的**酒楼,在该酒店采取堵门拦客、高音喇叭播放录音、白吃白喝等方法闹事,且经民警制止后仍继续组织人员实施上述行为,严重影响**酒楼的正常经营活动。

2019年5月12日、9月9日,被告人龚某某、郑玥分别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7日,被害人刘某甲对被告人龚某某敲诈勒索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调解书、收条、大字报、刑附民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承诺书、委托书、刘某甲银行流水、情况说明、报告、刑事判决书、病历、结账单、营业额汇总表、**酒楼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上饶市**餐饮有限公司章程、企业变更信息、企业信息、接处警登记表、现场照片、借款偿还协议、抵偿借款明细、承诺书、债权转让协议、还款计划协议书、汇款信息、微信截图、借条、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真、朱某某、邱某某、钮某某、张某某、姜某甲、曾某某、杨某甲、胡某甲、王某某、梅某某、龚某甲、蔡某某、龚某乙、付某某、胡某乙、夏某某、余某某、杨某乙、徐某某、陈某甲、钱某某、姜某乙、陈某乙、姚某某、胡某丙、曹某某、石某某、杨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胡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龚某某、郑玥的供述与辩解;

5.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玥、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郑玥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多次纠集他人到**酒楼闹事,严重影响**酒楼正常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郑玥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静飞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在住所:德兴市看守所;被告人郑玥现在处所: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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