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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住**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执行逮捕。

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弄**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执行逮捕。

童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1198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上饶市信州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余某某、程某某、于某某、童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程某某、于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故作拆分案件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底至2016年下半年期间,被告人童某某为向刘某某索要债务,授意被告人刘某甲先后四次纠集被告人余某某、程某某(另案起诉)、于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到信州区**广场东座**室占某某(刘某某母亲)家中。为了逼迫刘某某偿还债务,余某某、程某某、于某某等人在占某某家中轮流值守,在占某某及其家属劝阻离开仍不离开,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生活,累计停留时间长达一个月左右。

2.2016年夏季,被告人刘某甲受他人指使向宣某某索要债务,多次纠集被告人余某某、程某某(另案起诉)、于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在未经宣某某家人同意且明确表示要求离开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宣某某位于信州区**小区**栋**单元**室的家中,并长时间逗留。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童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对账清单、房屋出租合同、借据、担保函、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占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宣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程某某、于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刘某甲、余某某、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余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余某某、童某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余某某、童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静飞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上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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