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份至2018年年底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表哥”、“李主任”等身份,以能够办理廉租房入住名额的名义而收取费用为由,骗取了被害人袁某甲、周某甲、袁某乙、刘某甲、林某某、袁某丙、黄某乙、吴某甲、吴某乙、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乙、周某丙、何某甲、黎某甲、黎某乙、刘某乙、张某某、黄某丙、覃某乙、何某乙、某某某、覃某丙、闫某某、李某丙、黄某丁等人共计40.68万余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全部被其用于赌博挥霍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
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茜铭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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