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9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忻州市**公司**站**,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乡**街**号,现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2012年7月5日因吸毒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2年7月17日因吸毒被岚县公安局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中午、 11月28日中午,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太原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所**,二次容留李夏福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
2019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在其太原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容留尹某某、苏某某、李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君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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