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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马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洲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86********,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子洲县**镇**村**号;该马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向被害人李某某索要多年前的工资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马某某持啤酒瓶将李某某殴打致伤。

李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右面部头皮裂伤,其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右额骨粉碎性骨折、右额部硬膜外血肿,其损伤程度均符合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海波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联系方式: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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