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阿西某布,曾用名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现年38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1********,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村**组**号,现住宁蒗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宁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阿西某哈,男,1974年**月**日出生,现年4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74********,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家住宁蒗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西某布涉嫌诈骗罪、阿西某哈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109年10月15日和12月23日退回宁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蒗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14日和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5日和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阿西某布在永胜云南省碧泉林业局(以下简称碧泉林业局)提其父亲工作档案办理养老保险过程中,在碧泉林业局离退休职工的花名册上,发现一个“碧泉林业局”退休职工阿西某(宁蒗烂泥箐乡人,已故)的名字与其认识的被告人阿西某哈父亲“阿西某”同名。被告人阿西某布便冒充上述二阿西某的亲属,先后在宁蒗县公安局和碧泉林业局骗取被告人阿西某哈父亲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和碧泉林业局离退休职工阿西某的工作档案后,利用上述二阿西某的身份信息和档案材料,于同年11月10日在宁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宁蒗县人社局)申请办理了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户名:阿西某,账号:6075540012********),并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2.84616万元。2013年1月至2019年7月宁蒗县人社局按月拨入该养老保险账户养老保险金共计17.404539万元,扣除被告人阿西某布已补缴的2.84616万元,其余14.558379万元为诈骗所得。2013年8-9月份左右,被告人阿西某哈发现其父亲“阿西某”的身份信息被被告人阿西某布冒用于办理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后,并到宁蒗县人社局查询。宁蒗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发现“阿西某”涉嫌冒领职工养老保险后,对“阿西某”的养老保险作了停发。后于2013年12月左右,被告人阿西某哈和被告人阿西某布便通过私下协商并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阿西某布支付被告人阿西某哈父亲“阿西某”300元/月的养老保险和3000元的生活及差旅费;由被告人阿西某哈负责提供其父亲身份证、户口簿和每年带其父亲到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后二被告人将上述协议书和阿西某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宁蒗县人社局工作人员后,宁蒗县人社局于2014年1月恢复发放了阿西某的养老保险。之后被告人阿西某布已支付给了被告人阿西某哈2013至2016年“阿西某”养老保险共计1.62万元。2017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阿西某哈以“因其父亲被查系享受退休职工养老保险的财政供养人员,而未能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为由,要求被告人阿西某布赔偿相应损失,后双方再次通过私下协商并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阿西某布一次性补偿被告人阿西某哈未评为建档立卡户的损失10.3万元。
2019年3月30日宁蒗县蝉**乡在开展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暨“户户清”工作中,发现被告人阿西某哈父亲“阿西某”以原碧泉林业局职工阿西某的名义享受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后,遂案发。同年8月23日被告人阿西某布到宁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28日被告人阿西某哈经宁蒗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目前被告人阿西某布已退还赃款8.6万元,被告人阿西某哈退还赃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档案材料、临时身份证、户口本、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活期存折、照片等;
2、书证:协议书、收据、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收条、证明、账户交易明细、养老保险补缴通知书、情况反馈、犯罪案件移送书、退还赃款收据及存款凭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胡某某、李某某、肖某甲、肖某乙、阿某某、卢某某、肖某丙、阿西某某、加花肯布、朱某某、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阿西某布、阿西某哈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西某布、阿西某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西某布、阿西某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国家养老保险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初犯、偶犯的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才
2020年3月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阿西某布联系电话:1357836****;被告人阿西某哈联系电话:1838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296页。
3.有关涉案款物依法随案移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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