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1********,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在美姑县老市场门口一商店内喝了三碗泡水酒和一两白酒后,驾驶一辆川W*****号轻型普通货车,在S103线443KM+200M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287.9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民警按规定将其口头传唤至人民医院提取血液。经鉴定阿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等证据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明知自己饮酒仍然驾驶机动车,严重危及公共公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万林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取保候审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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