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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村,现住****号楼*单元**,系村民。2015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1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本市芝川镇后窑头村一组,趁该村村民段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撬门扭锁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25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2、2019年1月19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本市芝川镇北头村二组,趁该村村民王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17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3、2019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后窑头村三组,趁该村村民马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窃,未盗得财物后逃走。

    4、2019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后窑头村三组,趁该村村民张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3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5、2019年3月中旬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北阳村五组,趁该村村民焦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52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6、2019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本市芝川镇南周村二组,趁该村村民薛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翻箱倒柜的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17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7、2019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马村一组,趁该村村民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10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8、2019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白家庄村二组,趁该村村民孙某某家中无人之际,侵入该户,盗走现金5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9、2019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白家庄村二组,趁该村村民吕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因该户后院有狗遂逃离。

    10、2019年5月3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范家庄村二组,趁该村村民张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18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11、2019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阳镇南英村四组,趁该村村民郑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15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12、2019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后窑头村三组,趁该村村民闵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1800元金项链一条(鉴定价格2160元),后将金项链变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13、2019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范家庄村,趁该村村民张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36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14、2019年6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范家庄村,趁该村村民张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48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15、2019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合阳县同家庄镇洞芝咀村,趁该村村民乔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窃,未盗得财物。

    16、2019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郝庄村二组,趁该村村民乔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7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17、2019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郝庄村二组,趁该村村民薛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软中华香烟八盒(鉴定价格520元),后将盗得香烟吸食。

    18、2019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郝庄村二组,趁该村村民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未盗得财物。

    19、2019年6月24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郝庄村一组,趁该村村民薛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7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20、2019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城南村三组徐某某经营的**便民商店,趁该店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撬门扭锁等手段侵入该商店,盗走现金540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21、2019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城南村三组,趁该村村民孙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3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22、2019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城南村三组,趁该村村民徐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13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23、2019年7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西庄镇昝村七组,趁该村村民冯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窃,未盗得财物。

    24、2019年7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西庄镇昝村七组,趁该村村民张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4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25、2019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乘坐班车窜至本市芝阳镇东赵村二组,趁该村村民强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120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26、2019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北头村二组,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村村民庞某某家盗窃,被庞某某的女儿庞某甲发现后逃走。

    27、 2019年7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川镇北头村二组,趁该村村民庞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窃,未盗得财物。

    28、2019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驾车窜至本市芝阳镇马村二组,趁该村村民吴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261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29、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某窜至本市芝阳镇石佛村四组,趁该村村民高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12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30、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某乘坐班车窜至本市芝阳镇石佛村四组,趁该村村民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未盗得财物。

    31、2019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赵某某乘坐班车窜至本市芝阳镇石佛村四组,趁该村村民薛某某家中无人之际,采取翻墙入院等手段侵入该户,盗走现金1100元,后将盗取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共计31起,其中盗窃现金91314元,金项链一条价值2160元,香烟八盒价值520元,未遂8起,涉案价值共计9399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赵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震军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案卷39册;

    2、光盘24张;

    3、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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