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邓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两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行驶至驶至邓州市北京大道与仲景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送检的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89mg/100ml。
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3.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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