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汉区检刑检刑诉〔2019〕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8********,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发展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汉中市南郑区**镇**路**小区**栋**单元**号,现住汉中市南郑区**镇**街**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下午18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参加朋友秦某生日宴会,期间饮用白酒三两左右。饭后20时许,赵某某驾驶陕F****3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汉台区滨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棠春酒店门前路段时与行人杨某甲、邵某某发生刮撞。后因避让行人将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杨某乙由西向东驾驶的陕F****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赵某某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当日21时18分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带至汉中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理化)字[2018]646号酒精检验报告鉴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5.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酒精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赔付及谅解书等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翼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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