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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89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3时47分,被告人贺某某醉酒驾驶云D*****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园林路西关街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贺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956号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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