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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甲等人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宾阳县,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67********,壮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宾阳县,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谢某甲、韦某某合谋盗窃后,被告人谢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桂A****3的二轮摩托车搭被告人韦某某从南宁市宾阳县**镇窜至南宁市横县**镇街上,由被告人韦某某负责看守摩托车,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8月18日凌晨进入横县**镇**村委**街**队**号的被害人谢某乙住宅内,将一辆价值2100元的美豹煌牌二轮电动车、一台OPPO R15手机、一台OPPO R17手机、一条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两只银戒指及700元现金盗走。后由被告人谢某甲处理赃物,被告人韦某某分得赃款300元。

2、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谢某甲、韦某某合谋盗窃后,被告人谢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桂A****3的二轮摩托车搭被告人韦某某从南宁市宾阳县**镇窜至贵港市覃某某**镇街上,由被告人韦某某负责看守摩托车,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8月25日2时20分许进入覃某某**镇**新区**栋**号**草药店内,将被害人江某某的2000余元现金盗走。

3、被告人谢某甲从三友民间草药店盗窃得手后,又于2019年8月25日2时40分许进入覃某某**镇**新区**栋**号**化妆品店内,将被害人华某某一个价值40元的品胜牌充电宝、被害人黄某某一条价值450元的粉水晶银项链、一条价值400元的黑水晶本命佛、一条价值700元的貔貅手链及470元现金盗走。2019年9月1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谢某甲的住处扣押了一条粉水晶银项链和一条黑水晶本命佛,后于2019年10月16日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

4、被告人谢某甲从**化妆品店盗窃得手后,又于2019年8月25日3时许进入覃某某**镇**新区**栋**奶茶店内,将被害人赵某某的一台OPPO牌A6手机、一个装有300余元现金、健康证、名片、银行卡、钥匙等物品的收银钱箱盗走。后2-4起的赃物由被告人谢某甲处理,被告人韦某某分得赃款100余元。

5、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谢某甲、韦某某合谋盗窃后,被告人谢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桂A****3的二轮摩托车搭被告人韦某某从南宁市宾阳县**镇窜至贵港市覃某某**镇街上,由被告人韦某某负责看守摩托车,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8月28日4时许先进入覃某某**镇**美发店,后又进入**美发店楼上的被害人覃某乙的住宅内欲行窃时,因被被害人覃某乙夫妇发现而逃离现场,未盗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新松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韦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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