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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谢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小龙,男性,1986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四次至平湖市**街道**路**号**店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于店内售卖的“鱼太郎”牌浮标一个、“坑冠牌”3500型鱼线一圈、“黄金眼”牌浮标一个、“阿卢”牌LPT09型2号浮标一个、“孔雀明王”牌KF02型2号浮标一个窃走,其中“坑冠牌”3500型鱼线一圈价值100元,“阿卢”牌LPT09型2号浮标一个价值360元,“孔雀明王”牌KF02型2号浮标一个价值16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向被害人张某某林退赔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视频监控提取复制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入所人员身份核查系统查询证明;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政强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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