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市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219890625311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胡川派出所,现住石河子市石河子乡五宫村3栋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88030340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铜关镇派出所,现住石河子市石河子乡五宫村3栋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1 月23 日17 时许,被告人人孙某某与张某某驾驶皮卡车(车号新QP9087) 带着唐峰驾驶的自备吊车(新C24128)来到石河子市众源劳务派遣公司3 号宿舍楼大院南侧,被告人孙某某用手拧开宿舍楼南侧铁栅栏的连接铁丝后,与被告人张某某钻进众源劳务派遣公司3 号宿舍楼大院院内,二人利用唐峰的自备吊车,将被害人张新民放置在宿舍楼大院西南角的一块石头(160cm×100cm×85cm)盗走,后将该石头放置在租住的石河子乡五宫村3栋平房院内。经检验被盗石头为石英岩原料,经石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石头案发时价值13000 元。被盗石头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张新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验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其他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为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彪
(院印)
2020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河子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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