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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省****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省****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20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公安局决定,于****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人赵某某驾驶辽AT*号小型面包车载乘施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李懿线17公里+500米时,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行人丁某某相撞,被告人赵某某电话报警并拨打120,在现场等候,丁某某受伤当日在医院死亡。后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赵某某等人的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证人施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车材料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电话报警并拨打120,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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