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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努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麦盖提县XXXXX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努XX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北京时间12:32时,被告人努XX酒后驾驶新XX号牌 蓝色小轿车,在麦盖提县文XX路段时被交警查获,2019年9月21日,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2019)3131号鉴定意见上认定努XX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27.7mg/100mL。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努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XX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努XX  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日姑艾海提

(院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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