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某某县,现住址:山西省大同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德令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6日被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令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青H*****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青H*****挂“儒源”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茶德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136公里+860米处左转弯过程中,与后方同向李正鹏驾驶的青A*****号“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青A*****号“沃尔沃”牌小型越野客车乘车人许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李某甲、乘车人李某乙、许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令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担次要责任,乘车人李某乙、许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出警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青海恒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青海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梅章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08页。
3.起诉书8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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