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4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8月25日20时许,李某甲(已判刑)、李甲、蔡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雷州市英利镇顺隆宾馆十字街遇到梁某某等人时,认为梁某某等人想殴打他们,回到雷州市英利镇上市庙后,便将此事告诉给蔡某某(已判刑),李某甲、蔡甲、李甲、蔡某某组织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分骑三辆摩托车持刀到英利镇英利圩寻找梁某某等人,2017年8月26日凌晨0时许,在雷州市英利镇开发区花圈附近找到梁某某等人时,便追赶殴打梁某某。
二、 2017年8月26日22时许,郁某某等人在英利镇新建路热点(南辉)宾馆9号酒吧包厢里消费时,麦某某、蔡某某及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到该包厢处对包厢里的人无故语言挑衅后走出酒吧门口。郁某某获知后,走出酒吧门口找麦某某等人查问时被麦某某(已判刑)、张某甲、蔡某某等人语言辱骂,接着麦某某、蔡某某、张某甲等人持刀、垃圾桶等械器对郁某某进行殴打。经安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郁某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4月20日赔偿给被害人梁某某、郁某某2000元,取得被害人梁某某、郁某某谅解,梁某某、郁某某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周某某、梁某某、郁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张某甲及同案人张某乙、蔡某某、陈某甲、郑某某、麦某某、符某甲、袁某某、李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活动,二次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具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政文
(院印)
2019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1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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