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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刑诉〔2019〕512号 

  被告人王瑞,男性,1990年9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90092202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现住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阳崖廉租房11号楼2单元301市,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瑞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02日22时许,被告人王瑞醉酒后驾驶陕K252F1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神木市神木镇阳崖沟廉租房出发,准备去往神木市神木镇二医院,沿神木镇铧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铧山桥东附近处时,被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口头传唤王瑞至二中队值班室后,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瑞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8.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到案情况说明、现场呼气及抽血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审批表等;2.被告人王瑞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于娇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神木市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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