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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陕西省府谷县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府谷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9日立案侦查,经府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8日20时50分,张某某醉酒驾驶陕KP7888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河滨路煤检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样血醇浓度检验,检出乙醇,结果为:92.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当事人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慧

助理检察员:王琳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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