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xxxxxxxxxxx,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住陕西省府谷县xxxxx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府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府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3日11时许,王某某驾驶证吊销后醉酒驾驶陕K****L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府谷镇盐沟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样中血醇浓度检测,结果为:93.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为醉酒驾车”。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明显大于80mg/100ml的标准,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查笔录、血醇检验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当事人犯罪记录查询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慧
助理检察员:王琳
(院印)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7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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