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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县**镇**村**组,住陕西省**县**镇**路附近,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我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补充侦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2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微信账号:Z159****7702,微信昵称:刘某办159****7702)让伪造一个晋H4****机动车行驶证副本和晋H4****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被告人朱某某答应之后收取了李某某150元的费用,后被告人朱某某将李某某办假证需要的信息给朱某(在逃,身份不详)发过去让制作,朱某制作好假证件交给被告人朱某某并收了被告人朱某某100元,被告人朱某某按照李某某提供的地址把伪造好的证件交给了李某某,被告人朱某某从中获利50元。

2、2019年9月24日,卢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微信账号:Z157****8022,微信昵称:阿莲!办157****8022)让伪造一个高中毕业证,被告人朱某某答应以100元帮其伪造,后卢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朱某某支付了50元定金,被告人朱某某从中非法获利50元人民币。制造的伪造高中毕业证未交付。

3、2019年9月23日下午,贾某某(微信号“jiayongg***0301)与被告人朱某某(微信账号:Z159****7702,微信昵称:刘某办159****7702)联系,让其伪造一本C1驾驶证,经商议后约定以200的价格伪造假驾驶证,被告人朱某某收取了对方30元定金,剩余170元未付,伪造的C1驾驶证未交付。

4、2019年9月23日,郝某某看到了一则办理假证的广告,后郝某某添加了一个微信昵称为“平安幸福136****1779”的男子,郝某某微信转给对方200元人民币让对方伪造一副车号为陕KE****的车牌和行驶证,2019年9月24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某在给郝某某送办理好的假牌照交付时被府谷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5、2019年9月24日,刘某某看到了一则办理假证的广告,后刘某某添加了微信昵称为“万事如意134****7112”的账号,后与其商议后以24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本A2驾驶证以及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证,被告人朱某某将伪造好的证件在送给刘某某时被府谷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2.扣押的伪造证件;3.伪造证件的辨别结果;4.朱某某微信转账照片;5.到案经过;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被告人的前科信息查询单;8.证人李某某、卢某、郝某某、刘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是用于证明公民信息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少林

助理检察员:王  琳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电子光盘壹张。

3.起诉书拾壹份,量刑建议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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