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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镇**村。2019年8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晋D*****小型轿车在本区延安南路和平医院天桥附近路段与万某某驾驶晋D*****小型轿车发生刮蹭,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归案证明、事故处理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血液乙醇检测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梅梅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视频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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