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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0年8月12日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0********,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教师**,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太原市某区,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左右的某日中午,郭某某(已另案起诉)接被告人陈某甲的电话称有亲戚出事需要找地方住几天,郭某某表示同意。当晚20时许,郭某某驾车与被告人陈某甲二人一起到太原市迎泽区许东村某小区将陈某乙接至位于太原市迎泽区**村**小区**号楼**单元**号郭某某家中居住,四五天后陈某乙离开。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交给郭某某一袋物品(身份证、房产证、承兑汇票等)让其保管。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1月6日到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等人证言;3.书证:陈某乙在逃人员登记表、郭某某辨认笔录、扣押清单;4.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陈某乙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国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散页伍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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