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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363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单元**。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孟*在本区醉酒驾驶晋D*****长城牌小型越野车,在府后西街果品市场门口路段被长治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孟*血液乙醇含量为134.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归案证明、民警查获经过等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血液乙醇检测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梅梅

(院印)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孟*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视频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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