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9〕3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鸣山乡**村委会**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9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鸣山乡**村委会**村,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6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30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2019年10月22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院于2019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都昌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 年4 月,被告人孙某某提供其开设的蔡岭梦幻生活馆给程某某(已起诉)、陈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和李某(已判决)聚众赌博,赌博方式以纸牌打“九点半”比大小赌输赢,每庄1000元、2000元、3000元、16000元的赌注,蒙庄从中抽取200元、300元、500元不等的费用,七天共抽头渔利70000余元,孙某某分得7000元,陈某某、程某某、李某某每人分得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向公关机关退缴非法所得5万元。
2、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别人投注,买卖六合彩,李某某接受投注之后向其上线被告人孙某某投注,孙某某给李某某的赔率是42倍,李某某给别人的赔率是41倍。2018年1月份至7月期间,李某某、孙某某接受他人投注金额为100000余元。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到都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李某某、孙某某分别向公关机关退缴非法所得7万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前科证明、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到案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非法经营案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在赌博案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赌博案中为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提供场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共犯情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案发后积极向公关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小华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羁押于都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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