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中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高X,男,199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1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9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X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0日2时许,被告人高X至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于宏泰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西乡XX饭庄内,将店内收银台处存放的400余元现金及八盒芙蓉王香烟盗走;随后被告人高X至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于宏泰路交叉口向北200米路西X店内,将店内收银台处存放的400余元现金盗走。
2.2019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高X至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陇海路向南200米的XXX店内,将店内收银台处存放的800余元现金盗走。
3.2019年10月4日5时许被告人高X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与聚源路交叉口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XX汤店内,将店内收银台处存放的500余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高X于2019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X的供述;2.被害人王X、崔XX、刘X杰、杨XX的陈述;3.证人赵XX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基本信息表、指认照片、证明、到案经过、解除拘留证明书、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X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革建
代理检察员:黄天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高X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其他证据材料十五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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