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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郏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69********,初中毕业,汉族,农民,中国共产党党员,住江西省宜春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9月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30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袁某甲从网络上得知袁某乙(另案处理)要出售**汽车,袁某甲与袁某乙联系,袁某乙告知袁某甲车辆没有正规手续,但价格便宜,经协商,袁某甲以5.3万元的价格从袁某乙处购买一辆**汽车。袁某甲于2017年7月通过其朋友胡某某的银行卡转到袁某乙处5.46万元,其中0.16万元系物流费用等,后该车通过物流发往袁某甲处,袁某乙还从网上制作假合格证发往袁某甲处。后袁某甲将此车卖给张某某,袁某甲从网上制作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假合格证、假发票将该车入户,并在宜春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张某某办理分期付款,该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将车款8万元转入袁某甲账户。经查,该车系平顶山市卫东区居民查某某从平顶山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诈骗得来,该车指导价9.88万元。2018年8月25日,袁某甲将9.88万元车款退还给平顶山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8年9月4日,袁某甲到郏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袁某等人证言;

4、​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郏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田利敏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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