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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90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河南省邓州市******营76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1月12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29日至2020113)。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底,被告人蔡某某通过制作虚假病例,在邓州市民政局优抚科申请办理了残疾军人优抚证,自2008年至2019 年骗取国家优抚款20.355万元。案发后,蔡某某自动投案,涉案赃款已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蔡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涉案赃物已退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俊卿

白 冰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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