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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调检公诉刑诉〔2020〕**号 

被告人郑**,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年5月30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年12月28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12月1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年12月14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12月1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年12月19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12月1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现住**。因犯聚众斗殴罪,于**年11月28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年3月25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年1月16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现住**。因犯流氓罪于**年4月10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年12月19日被**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任**、管**、邱**、赵**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月6日8时许,被告人郑**、任**纠集被告人赵**、被告人邱**等人,后被告人赵**纠集王**(另案处理)等人共计二十余人到**供热公司,并以维修锅炉的名义欲抢回被告人管**已占有的该供热公司经营权。被告人管**给王**(另案处理)打电话告知此事并让其带人前往该供热公司,随后王**纠集许**(另案处理)、王**(另案处理)、钱**(另案处理)等七、八人赶往该供热公司。王**、许**等人赶到后,许**拿刀拦在办公室门口,王**进入办公室找郑**,在办公室内任**与王**、王**发生厮打致王**受伤,王**到办公室外面时,被邱**用管锹击打头部,王**捡起一块砖头返回后继续用砖头击打任**造成任**头部受伤,后警察赶到控制现场。

**年11月14日民警将任**电话传唤到案;**年11月19日民警在**小区将被告人赵**抓获;**年11月28日民警在**小区将被告人郑**抓获;**年1月7日民警在**县一个烧烤店将被告人邱**抓获;**年11月22日民警将管**传唤到案,以上几人到案后均对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年12月26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任**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户口证明等书证;证人王**、许**、张**、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任**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任**、管**、邱**、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任**、管**、邱**、赵**聚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二)项、(四)项、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追究五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郑**、任**系主犯,被告人管**、邱**、赵**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五名被告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邱**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有期徒刑3年3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有期徒刑3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有期徒刑3年2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

    1.五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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